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02民初1420号
原告:闫忠诚,男,194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健,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7号。
法定代理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忠诚与被告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忠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忠诚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0.00元,减半收取计755.00元元,由闫忠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