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4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广电士百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静。
被执行人: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纵横坐标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刘义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6285.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794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2、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凯里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中心城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商业服务及车位信息,本案已依法予以查封(2020年8月26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 健
审判员 毛 娜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