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与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6民初1897号

原告: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广电士百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红,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炜,四川博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纵横坐标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刘义光。

原告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斯特公司)与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置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置业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法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225000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以合同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消防技术评价服务合同》,就凯里中心城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消防安全分析评价,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5年11月18日出具税务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技术服务费总额45万元,在提交正式的消防安全评价报告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五日内,付清余款22.5万元。截止目前原告多次催收余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置业公司书面辩称,一、原告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错误,合同约定,未按约支付技术服务费,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合同金额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合同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而且不能以每日0.2%的标准计算;二、原告的主张已经经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合同约定在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消防安全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无力内付清余款,该消防报告于2014年12月通过专家论证,达到付款条件,2014年12月至今已有5年时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消防技术评价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凯里市中心城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消防安全评价的专项服务,技术服务期限为合同生效并收到预付款后两年内,技术服务费为45万元(含税),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的50%,即225000元,在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正式安全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论证会五日内,被告支付余款225000元。每次付款时原告必须提供税务发票,否则被告有权不予支付。如被告没有按约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按合同金额的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合同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了首次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8月制作了《凯里市中心城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消防技术审查文件》,同年12月,该文件通过了专家评审。2015年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金额为225000元的税务票据,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确认欠款225000元。同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付款单位信息回馈表》,被告确认了欠款金额,并承诺在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2019年4月26日,原告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收到律师函后未予回复,亦未履行付款义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消防技术评价服务合同》、《凯里市中心城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消防技术审查文件》、《凯里市中心城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意见》、《工作联系函》、《付款单位信息回馈表》、《律师函》、税务票据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技术评价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未付款金额为225000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业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按合同金额的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合同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每日0.2%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该种方式计算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被告在本案中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亦提出了抗辩,本院根据双方的约定及损失情况,确定按照合同金额的20%计算违约金,即为9万元。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承诺的付款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构成时效中断,时效中断至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时未超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服务费225000元;

二、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法斯特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违约金9万元。

案件受理费18513元,减半收取9256.5元,由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干海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