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创安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

塔城市三友商砼有限公司、新疆众和创安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民初920号
原告:塔城市三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第九师一六二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黄龙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明,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新疆众和创安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40号汇源大厦22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原告塔城市三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众和创安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塔城市三友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塔城市三友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塔城市三友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7.8元,减半收取计873.9元,保全费799元,邮寄费245元,合计1,917.9元,由塔城市三友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君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