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02民初1796号
原告:铜仁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森,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黔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铜仁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与被告**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铜仁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刘鑫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