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民委员会、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782民初1325号

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文苑街**。

法定代表人:钟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

法定代表人:何苏钱。

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

法定代表人:何苏钱。

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民委员会、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欢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汝伟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勘察费1048815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名称为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2020年2月25日变更为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两被告所在的村进行新农村建设。2018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对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违约金等作了约定,其中勘察费以每米170元计取,共计6169.5*170元/米=1048815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十计付,现按万分之五计算。原告已按约完成任务,并开具发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项,已违约。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对工程时间、、地点价格、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关约定。

2、结算单与发票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原告已完成工程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3、会议纪要与义乌市村经济合作社统一付款单据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被告已经开会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至今分文未付。

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能互相印证,且其中证据1、3均由被告盖章确认;两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均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原名称为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变更为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2018年8月31日,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民委员会因新农村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约定将该村地质勘察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对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特征等作了约定,并约定开工时间为2018年9月3日,完工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收费标准实行包干价按每米170元计取,被告应在原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如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等。2019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民委员会提交结算单一份,载明原告已完成勘查工作,并已提交勘察报告,勘察费按合同约定以每米170元计取为6169.5米*170元/米=1048815元;并于当日向被告开具价税合计1048815元的勘察费增值税发票一份。2019年1月11日,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民委员会召开由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会议讨论了村开支费用,其中一项为涉案的工程勘察费6169.5米*170元/米=1048815元。2019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勘察费金额为1048815元的村经济合作社统一付款单据一份,上有村负责人何苏钱、何云峰的签名及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章印。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现原告已按约交付勘察成果,并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告提交了结算单并开具了发票,被告对此也无异议,并向原告出具了付款单据。故被告应按约在原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勘察费1048815元。现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已构成违约,还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在诉请中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由每日按万分之十计付调整为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民委员会、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费人民币1048815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月19日起以10488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0元,由被告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民委员会、义乌市城西街道井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金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