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执2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330602,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文苑街**。
法定代表人:钟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岩龙,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407779,,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沪山路)。
法定代表人:叶茂崇。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7765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3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于2020年10月21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3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375元、执行费245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茂崇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问询申请执行人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是否申请对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破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7执27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海
审 判 员  池长该
审 判 员  吴新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林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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