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6806号
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武岳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余显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祥,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杨黎丽,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祥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368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6368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机械进退场费19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9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是发包人(甲方),原告是承包人(乙方),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项目旋挖桩工程;(二)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三)工程内容:旋挖钻孔桩基础工程,暂定φ1200mm旋挖桩约85条,φ800mm旋挖桩约445条;桩基工程量详见桩图。第三条承包范围、方式和合同造价(一)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桩基础施工图纸内容。(二)承包方式:以综合单价(详见附表)元,包检测通过、包干(包含人工、机械、成孔、灌注、检测桩凿桩头、桩检测配合费、不含桩帽制作、道路修筑)、主副道路以外的场地、钢筋笼制安、钩机、吊车、质量、管理、利润、税金(3%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不包含主要材料、水电、主副道路、泥浆渣土外运,工程桩凿桩头的方式承包该工程的桩基础部分。
原告按要求进行了施工。2021年3月23日,原、被告签署《**旋挖桩工程结算工作量清单》,载明累计完成工程款1327372.6元,前期累计支付863686.3元。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63686.3元未支付。
另,根据被告2019年6月20日《工程通知单》“我方现决定给予乙方单位机械进退场费的补偿”之内容,被告尚需支付原告机械进退场费用。经原告核算,机械进退场费为198000元。
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3686.3元及机械进退场费198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除应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工程有质量问题,工程量并未结算,原告主张机械进退场费无依据。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1份,
2.工程通知单复印件1份,
3.**旋挖桩工程结算工作量清单原件1份,
4.***旋挖桩原件1份,
5.工程款结算支付审批表复印件1份,
6.***旋挖桩项目机械进退场补偿费打印件1份,
7.律师函原件1份、邮单原件1份、邮单送达情况打印件1份。被告举证如下:
1.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2.工作联系单复印件1份,
3.“关于再次提出更换总承包单位代表的函”的复函复印件1份,
4.补桩费用支出材料1组(含审批表原件、电子回单打印件、发票打印件、结算表原件)。
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证据3、4,是原件,本院采信其真实性;2.原告的证据5、6,本院综合认定;3.被告的证据1,本院经审查采信其真实性;4.被告的证据2-4,本院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分包方、乙方)、被告(总包方、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甲方将***旋挖桩工程交给乙方承包,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工程内容:旋挖钻孔桩基础工程,暂定Φ1200mm旋挖桩约85条、Φ800mm旋挖桩约445条,桩基工程量详见桩图;工期定为60个日历天;以综合单价(800mm实桩单价235元、空桩单价200元,1200mm实桩单价360元、空桩单价340元)承包,合同造价约5202725元;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达到施工图说明和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验收标准,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工程量按实际成孔以米计算,工程款进度按月支付,每月25日申报工程量,支付完成工程价款的50%,检测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剩余20%在当年春节前付清;等等。该合同甲方委托代表人签名为黄诚豪。
2019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工程通知单》,载明:现由于政策变化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此,我方表示非常的抱歉。结合目前的情况,为了减少双方不必要的损失,我方再次建议乙方单位全体人员及机械设备先作退场,而我方也在6月7号及时向乙方单位告知工程存在停建的不利因素,同时建议乙方单位全体人员及机械设备先作退场。因此,我方现决定给予乙方单位机械进退场费的补偿,但对于闲置的机械台班费不作支付,希望乙方公司能给予谅解与支持。
2019年7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基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为***桩基础工程(2栋)、建设单位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测说明:I类:桩身完整,Ⅱ类: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Ⅲ类: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Ⅳ类:桩身存在严重缺陷,不确定类:所采集的波形信号无规律,对被检桩的完整性及完整程度不能作出判定,应采取其它方法进一步检测;检测结论:本次试验共检测99根工程桩,I类桩73根、占抽检桩数的73.7%,Ⅱ类桩26根、占抽检桩数的26.3%,Ⅲ类桩0根、Ⅳ类桩0根、不确定类桩0根。
2021年3月23日,原告盖章确认《***旋挖桩工程结算工作量清单》(以下简称《结算工作量清单》),甲方单位签名为黄诚豪、陆浩明,载明:800mm空桩总计122035.8元、实桩总计1063890.355元,1200mm空桩总计15668.56元、实桩总计125777.88元,本次累计完成工程款1327372.6元,前期累计支付863686.3元,本次申请结算金额463686.3元。
2021年8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63686.3元,经原告核算,机械进退场费为198000元,被告尚欠工程款及机械进退场费合计661686.3元,要求被告收到函件后7日内付清。邮件于次日送达被告。
另查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12月27日向原告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被告持有一份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向被告作出的《工作联系单》(编号HST-B-GC-LXD-2020088)复印件,载明工程名称为***项目总承包工程,内容为:现有3栋基础土方开挖完毕并对桩承台放线后,发现2栋区域内一排旋挖桩存在桩位偏移差值超出了设计要求与验收标准的情况,经过对现场偏位桩的实际情况与正确的桩施工图纸对比核实,情况如下:1.偏位旋挖桩位于A-2轴交A-D轴~A-P轴,2.偏移桩总数7支,偏移值为0.22m、0.22m、0.67m、1.19m、1.87m、0.63m、0.4m,根据以上情况及核实数据,本次桩位偏移问题属于贵司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力所造成;经我司与设计单位沟通,设计单位对贵司2栋桩位偏移的事宜进行设计复核,因为实际的桩位偏移情况严重,所以设计单位采用管桩补桩的处理方案,并给出了相应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详见设计修改通知单GX-2-01和附图GS-2-05),现要求贵司严格按照设计变更内容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认真管理与监督,杜绝施工错误现象再出现;另外,造成本次2栋旋挖桩偏位的问题,全部属于贵司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工期影响和经济损失由贵司自身一力承担,对于本次设计变更的增加工程量,我司对其不作结算,结算以原施工蓝图为准,与此同时,我司将保留对贵司因施工质量未达验收标准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追究权利。
被告持有一份《“关于再次提出更换总承包单位代表的函”的复函》复印件,内容为:致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司“关于再次提出更换总承包单位代表的函”我司已收悉,为保证后续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我司同意更换《广东省佛山市***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签约书》约定的总承包单位代表黄诚豪先生,并终止原合同赋予的权限,我司重新任命陈文森先生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代表,其权限另授权委托。
诉讼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仅施工了2栋,原告在2019年6月底退场,被告已支付863686.3元工程款予原告。
原告陈述:机械进退场费是原告根据信息站公布的单价、实际进出场次数自行核算得出,旋挖机3台、单价3万元、进出次数6次,挖掘机2台、单价3000元、进出次数4次,吊机3台、单价1000元、进出次数6次;陆浩明是被告的人员,职务不清楚。
被告陈述:2栋主体工程尚未完工,起了框架;2020年9月4日,被告复函给建设单位更换被告代表黄诚豪并终止其原合同赋予的权限,《结算工作量清单》出具时,被告代表黄诚豪已经被撤换,其无权再代表被告签署文件;2栋旋挖桩桩位偏移严重,补桩共花去费用124759元;原告主张的机械进退场补偿费是原告单方估算的,无任何依据。
诉讼中,被告表示对陆浩明的身份需庭后核实,本院指定被告于庭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后被告未回复。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与黄诚豪、陆浩明签署《结算工作量清单》,确认原告施工的旋挖桩工程总价为1327372.6元。被告主张黄诚豪曾经为被告的代表,但上述《结算工作量清单》出具时,黄诚豪已经被撤换,其无权再代表被告签署文件。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黄诚豪为涉讼合同中被告的签约代表,被告也未通知原告撤销黄诚豪代表的事宜,原告有理由相信黄诚豪有代理权,故黄诚豪与原告签署《结算工作量清单》的行为有效,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院确认原告施工的旋挖桩工程总价为1327372.6元。被告已支付863686.3元工程款予原告,故还应支付463686.3元(1327372.6元-863686.3元)予原告。被告辩称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被告提供的《基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原告施工的旋挖桩不存在Ⅲ类、Ⅳ类桩,至于被告主张的桩位偏移、被告支出补桩费用124759元问题,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诉请求,且双方未对桩位偏移的责任划分、费用承担达成一致,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涉讼合同约定检测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剩余20%在当年春节前付清,原告施工的工程于2019年7月30日取得《基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原告主张被告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机械进退场费用。根据被告向原告作出的《工程通知单》,被告自愿承诺给予原告机械进退场费的补偿,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机械进退场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补偿机械进退场费198000元,被告认为该数额系原告单方估算、无任何依据。经审查,机械进退场费主要为机械的运输费用,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单价、次数,结合原告主张的机械数量,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补偿机械进退场费2万元予原告。原告主张自其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机械进退场费及利息超出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63686.3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机械进退场费2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4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71.3元,由被告负担427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方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