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780号
申请人:***,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燕,广东乐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玲,广东乐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金南路202号第二层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24604。
法定代表人:余显沃。
被告: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155号众纺智园2栋120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BED67T。
法定代表人:殷冀。
被告:黄诚豪,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诚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65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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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覃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