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1832号
申请人:***,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玲,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鸣,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2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512F07H。
法定代表人:苏文韬。
被申请人:佛山市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学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591881551。
法定代表人:张敏明。
被告: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南路202号第二层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24604。
法定代表人:余显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392992元。担保人广东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9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伍翠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区凤仪
书 记 员 赵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