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035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南路202号第二层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246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155号众纺智园2栋120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BED67T。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331587.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331587.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