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641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南路202号第二层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246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155号众纺智园2栋120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BED67T。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6438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6438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