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南岩土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72号 申请人:华南岩土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恒泰小区8栋正地美术馆7层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4B74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5层0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97151。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南路202号第二层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9246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华南岩土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南岩土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19210.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南岩土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19210.94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