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2566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金南路202号第二层10-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坤,系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72552.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1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19日签订《协议书》,就原告南庄商会大厦项目工人工资专户工人工资走账事宜,约定由被告提供人员及清单,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人员清单的相关人员转款共149797元,被告承诺将自收到上述款项的2个工作日内全额转回至原告指定的账户,如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停发其在职期间的薪资等直至款项全部还清为止。此后,被告于2022年02月23日向原告指定账户转款49797元,截止到2022年6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72552.33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归还剩余款项,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被告既未提供证据,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曾在原告处担任项目经理,后于2022年初离职。 2022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因被告在原告承建的南庄商会大厦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因此原告自项目工人工资专户向被告提供的人员清单转款149797元,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2个工作日内全额转回至原告指定的账户,如果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停发工资直至款项全部还清。 随后,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的人员名单支付款项共计149797元,被告则于2022年2月23日将其中的49797元转回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2年3月2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给原告,称由于个人原因未将剩余10万元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承诺于2022年3月10日前完成转账,如果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以其剩余工资、其他费用进行抵扣,不足部分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解释称,原告已将被告1月份的工资8709.67元、2月份的工资2万元、报销费用738元、监理费2000元进行了抵扣,抵扣之后尚欠72552.33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用于走账的款项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转回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现原告已经依约支付149797元,但被告仅转回49797元,余款100000元至今未转回,并同意原告以其工资、费用进行抵扣。现原告主张抵扣之后被告仍应向其支付72552.33元,并进行了合理说明,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款项72552.33元并自2022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7%支付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款项72552.3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2552.3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1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