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49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女,汉族,住所地同上。
原告**。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女,汉族,住所地同上。
上述五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孙大中,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上述两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银,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孙大中、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五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和被告孙大中的讼代理人盘付有,被告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一次性赔偿金57688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88440元、交通费10000元、食宿费10000元,***、孙大中、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
3、***、***、**、***、***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支付一次性赔偿金57688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88440元、交通费10000元、食宿费10000元,***、孙大中、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14年12月17日21时40分许,***(男,汉族,四川省武胜县村民)在佛山市禅城区石南大桥西往东方向下桥路段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5、***、***是***的父母,***是***的妻子,***、**是***的儿女。
6、***曾于2015年2月28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受理,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2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与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1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仲裁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仲裁: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二马路-吉利大道西、华夏明珠大酒店对面,名为“新时尚广场、新华彩广场、骏景湾商城”的工程项目(含混凝土工序)发包给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2014年6月21日,***以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新时尚广场、新华彩广场、骏景湾商城”施工项目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并由***支付了全部保险费用。***将承包工程中的混凝土工序分包给孙大中,孙大中再将其口头转包给***。***于2014年6月开工,聘请了包括***在内的几个工人。孙大中平时将工资转账给***,再由***支付给***等人。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1、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注册信息查询。
2、道路交通事故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
3、火化证、***交认字(2014)第00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证明、广东省居住证、祖庙街道出具的证明。
5、关于员工***工伤死亡一事致函、送达回证。
6、询问笔录、工资表、转账记录。
7、人身保险合同。
8、佛禅劳人仲案字(2015)249号案仲裁庭审笔录。
9、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249号、1134号仲裁裁决书。
二、四被告未提交证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原告认为***与被告***是非法用工关系,其诉讼请求是根据《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计算得来;其他被告存在违法转包、发包情形,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认为***是其聘请到工地工作,不清楚其他被告与***的关系。被告***、孙大中、佛山市南海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与被告***是个人雇佣关系,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249号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可认定***是***聘请的工人,两者是雇佣关系。比照非法用工的概念和***与被告***的关系,可认定***与被告***并非非法用工关系。原告根据***与被告***属非法用工关系而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个人聘请人员从事劳务及建筑工程项目的违法转包、分包,并不必然导致非法用工,原告认定非法用工有误,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