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佳净化钢结构有限公司

16026苏州德佳净化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常州博发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6026号
原告:苏州德佳净化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25301031,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直下港。
法定代表人:顾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良,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博发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629840482,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圩塘建新桥**楼。
法定代表人:丁小炼。
原告苏州德佳净化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博发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苏州德佳净化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德佳净化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佳净化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2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82元,由原告苏州德佳净化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