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665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博发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圩塘建新桥**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629840482。
法定代表人:丁小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德佳净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直下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25301031。
法定代表人:顾伟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博发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德佳净化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博发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德佳净化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