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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广饶县恒茂保温材料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6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饶县恒茂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西大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蓝天社区东阳国际汽配城B区1幢2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滁州路***加油站西侧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海达源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3号227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饶县恒茂保温材料厂及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海达源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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