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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244号21号楼2**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聚义鑫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蜜蜂社区居委会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蓝天社区东阳国际汽配城B区1幢2号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聚义鑫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