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244号21号楼2**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蓝天社区东阳国际汽配城B区1橦2号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