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弘安建设有限公司

因公司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光吸收系数测量结果为1.93m-1,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排气烟度Ⅱ类限值(额定净功率大于等于19KW小于37KW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为1.00m-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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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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