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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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470号
申请人:温州正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磐***南村南街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婴,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广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兴隆南路409弄1号(4楼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温州正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广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温州正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广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正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设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91101元。
查封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益强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