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民初1184号
原告:***,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厅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AW443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广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交费期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