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御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厦门御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322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御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72号海西工业设计中心5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御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彭光胜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