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御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厦门御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438号
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外商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79769374。
法定代表人:裘建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御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海西工业设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899376915。
法定代表人:林居喜,职务,总经理。
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御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甘芳
书 记 员 熊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