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2183号
原告:厦门勇协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钟宅村后房16-1-101。
法定代表人:黄勇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乐,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御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72号海西工业设计中心5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林居喜。
被告:***,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厦门勇协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御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厦门勇协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勇协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勇协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勇协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予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柯宜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