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民初476号
原告:泉州市闽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浔美社区美仙山花苑一期9#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KFFJ6Q。
法定代表人:连辉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平、黄琼斯,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御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72号海西工业设计中心5楼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899376915。
法定代表人:林居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闽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御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本案纠纷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闽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闽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泽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