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亿丰建筑成套装饰有限公司

常熟市亿丰建筑成套装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2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亿丰建筑成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新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270618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常熟市亿丰建筑成套装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0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常熟市亿丰建筑成套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82862元及违约金108000元,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如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则常熟市亿丰建筑成套装饰有限公司可就工程款1082862元及违约金108000元中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履行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二、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就本次工程款纠纷别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18元减半收取7759元由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2月10日前直接给付常熟市亿丰建筑成套装饰有限公司。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1-7幢的房产被其他法院首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号常国用(2009)第×××号中所确认的面积1791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常他项(2012)第×××号]和254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常他项(2012)第×××号]等财产(已含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二期工程)在本院(2017)苏0581执668号一案中进行整体处置,尚需时日。经查询,也未发现有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1198621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0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步全赢
代理审判员陆大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