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0民初603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微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微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陈某某于2022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