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83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3085.8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35.82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