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6民初159号之二
原告:哈巴河县众固商砼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县公安小区5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县。
被告:湖南一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8栋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萱,总经理。
原告哈巴河县众固商砼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与被告***、湖南一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哈巴河县众固商砼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巴河县众固商砼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7.5元,减半收取计613.75元,由原告哈巴河县众固商砼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