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执1446号
被执行人:广西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荣恒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36804M。
法定代表人:张如开,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西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缴涉案工程管理费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履行款500000元,2、执行费7400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杨 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