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121执保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业森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山东大厦B座1202号房。
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2203号房。
本院在执行(2020)桂1121执保13号案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足额存款,并依法进行了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桂1121执保13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泽同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胜鹏
书 记 员 莫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