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九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桂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光,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火烧垌(新行政服务中心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36804M。

法定代表人:曾庆伦。

本院在执行***与桂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履约保证金23043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25235元、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25746.12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梁伟峰

审判员  杨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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