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绿之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银川绿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6565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银川绿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胜利南街1002号。
法定代表人:车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文静,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银川绿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银川绿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