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绿之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106民初698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车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