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执29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东二路30号南侧-01-002室。
法定代表人:吴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芳,北京振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北宅村114号-2。
法定代表人:张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国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6民初2017号判决书确认:一、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0年5月27日解除;二、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止的租赁费及使用费合计20万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未履行其义务,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时风轮式拖拉机(含旋耕机)一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拍卖,拍得案款18760元。此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淼
审 判 员 施章义
审 判 员 周忠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仇洪山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