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6民初201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东二路30号南侧-01-002室。
法定代表人:吴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芳,北京振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北宅村114号-2。
法定代表人:张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科技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亩千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绿色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芳、被告(反诉原告)亿亩千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色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绿色科技公司、亿亩千田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办理土地交接的相关手续;2.判令亿亩千田公司给付绿色科技公司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年度合作剩余款项20万元;3.判令亿亩千田公司将硬化的地面恢复原貌;4.判令亿亩千田公司赔偿绿色科技公司因违法硬化路面等建设行为导致绿色科技公司树木损失;5.判令亿亩千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绿色科技公司与亿亩千田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绿色科技公司租赁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辛庄村南土地及地上物进行合作开发,亿亩千田公司每年合作向绿色科技公司支付合作费用40万元,合作期限内每年度8月1日前付款20万元,次年2月1日前付款20万元,并以此类推。合租协议签订后,绿色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而亿亩千田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2018年度第二笔付款、2019年第一笔付款均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并且经绿色科技公司多次口头催促后才支付。按照合同约定2019年度第二笔款项20万元亿亩千田公司应于2020年2月1日前给付,亿亩千田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春节前都是正常经营且效益良好,之后春节期间,2月份、3月份被告一直都是正常经营状态,但亿亩千田公司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拒绝给付,给绿色科技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另在双方合作期间,亿亩千田公司于2019年私自将农用土地违法挖掘布线进行硬化。对此,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发出了整改通知书,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辛庄村委会也送达了整改通知,虽然亿亩千田公司口头答应,但是实际上一直未进行整改。绿色科技公司也多次催促亿亩千田公司整改恢复原貌,并要求亿亩千田公司对私自硬化路面导致绿色科技公司所属15棵直径30-40公分的美国红李树死亡损失进行赔偿,但亿亩千田公司一直借口拖延。故绿色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维护合法权益。
亿亩千田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绿色科技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实际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协议,我方承租土地以后要种树,种草莓。但是通过两个整改通知书,得知这块土地只能种菜不能种树木,是被政府规划为菜田,导致我方不能实际经营下去。我方没有将土地硬化,我方在接收土地的时候,路面就是一块林间土路,我们为了防止雨天泥泞,在路上铺了炉灰。对方树木死亡,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我方无关,在我方接手时候树就已经是濒死状态了,不同意赔偿树木损失。
亿亩千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绿色科技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当年费用20万元;3.判令绿色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共计100万元;4.判令绿色科技公司赔偿树木损失(树木约7500棵,暂估35万元);5.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亿亩千田公司与绿色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绿色科技公司将其租赁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辛庄村的村南土地约130亩交由亿亩千田公司承包经营,同时亿亩千田公司每年分期支付40万元费用给绿色科技公司,截至绿色科技公司提起诉讼止,亿亩千田公司已经支付了费用60万元。现经亿亩千田公司向有关部门核查,发现上述土地规划为菜田,不具备当初协议约定的相应种植条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亿亩千田公司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故提起反诉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绿色科技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亿亩千田公司的反诉请求。1、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后,亿亩千田公司正常使用涉案土地进行种植至今。因亿亩千田公司在约定的日期即2020年2月1日前未按约定交纳合作款项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属亿亩千田公司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亿亩千田公司无权要求绿色科技公司返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2、亿亩千田公司种植的树木现仍在合作土地上,未有任何损失,亿亩千田公司可以在合作协议解除后自行移走,故亿亩千田公司无权要求绿色科技公司进行赔偿。3.亿亩千田公司以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盖章的菜田划定图作为证据主张土地不具备协议约定种植条件,属恶意为拖欠费用找理由。亿亩千田公司自合作协议签订后,一直在合作土地正常进行种植,即便疫情期间也在正常销售草莓,使用土地未受任何影响,合同目的也均实现。现土地到了农业特定的休整期,又因今年疫情原因,亿亩千田公司不想继续经营,为此以疫情为借口拖欠费用。另关于涉案土地性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京规自怀函[2019]368号复函,土地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4.67亩,一般农用地130亩。因此,亿亩千田公司以怀柔区农业农村局盖章的菜田划定图作为依据主张绿色科技公司违约,依法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8月1日,绿色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亿亩千田公司(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绿色科技公司将其承租自北京乐义腾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土地及大棚转交亿亩千田公司经营,双方合同主要约定如下:“第一条开发合作位置和面积:甲方和乙方开发合作土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辛庄村南,总面积130亩,四至界限方位为东至东道沟,西至宋党育墙外田间路,北至原核桃树,南至南坟台坎下。包含地面建筑:地面7个暖棚(4-10号),12个阳光棚,北边5间简易房,1间厕所;南边20间简易房,1间厕所。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二条土地用途和开发形式:土地用途为种植绿化苗圃树木、农作物、蔬菜、水果、花卉。承包形式为公司经营。第三条合作期限:双方合作开发期限为9年6个月,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8年2月1日止,双方开发合作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双方开发合作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双方合作期限到期后如需继续合作,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合作事宜。第四条合作费用和支付方式:全部土地及地上物年作价400 000元,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分两次付给甲方。每年乙方首次付款金额为200000元,付款日期为当年8月1日之前,第二次付款金额为200000元,付款日期为次年2月1日前,以此类推。支付方式为对公转账。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对与乙方开发合作的土地拥有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并使乙方取得与甲方同等的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2、甲方需确保开发合作的土地为一般农业用地并确保大棚合法性,如在乙方合法经营期限内,土地及大棚判定为非法,甲方需赔偿乙方相应损失。……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第九条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退还当年双方开发合作土地及地上物作价全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0万元,乙方自行投资建设的合法地上物:种植的树木、水果、花卉等且不属于甲方所有的按政府部门审批的内容要求给予补偿给乙方;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开发款项,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合同签订后,绿色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及大棚将付给亿亩千田公司经营,亿亩千田公司交纳了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的合作费60万元,未按约定于2020年2月1日前交纳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的合作费用。
2020年2月14日,绿色科技公司向亿亩千田公司发送了合作协议解除通知函,内容如下:“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所签署的合作协议第四条合作费用和支付方式之约定,贵公司应在2020年2月1日之前支付我司合作费用贰拾万元整,我司已经按照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合同协议第九条违约责任之第一条款,现贵公司并未按期支付合作费用,已构成重大合作协议违约,贵司负全部违约责任,现发函并正式通知贵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止,贵司与我司所签署开发合作土地之合作协议将予以解除,请贵司于2020年2月20日前清走你司合作开发土地之自行建设投入的所有地上物,并恢复我司移交你司前的土地与设施配套现状(按国家政策拆除违章除外)。自本函送达贵公司之日起,视为我公司已履行法律和协议所规定的相同或相近于合作费用催缴、合作协议解除告知的行为等,我公司将要求贵司赔偿对我司造成的相关损失及违约责任。贵司地上物清退期间,我司可寻求法律途径或相关部门人员采取必要其它停电、监护等措施,贵司逾期清退,我司将封园或可自行处理。由此可能给贵司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有损贵公司经营等损失由贵公司自行承担。故特此函告通知。”次日,亿亩千田公司向绿色科技公司提交《租金逾期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是以种植草莓为主的农业种植公司,在这样的疫情下,草莓滞销与价格的低下给企业带来最为沉重的打击,在配合村镇防疫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包括:技术员提前返京配合防疫要求尽快度过14日隔离期,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快速倾销成熟的果品,无奈市场行情受到疫情的严重影响,价格与往年相关甚远,(大果10元左右一斤,往年30元左右,小果5元左右,往年15元左右)。目前日出果量大致为200-300斤/每日,勉强够工人工资及生产所需药品和肥料,特此说明,恳请租金缓缴,事出有因,实属无奈。因为目前还是在新冠疫情期间,根据相关规定,我公司无法进行正常营业,故我公司认为,当前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根据市委市政府所传达文件,对于中小企业应减免相应的房租,或缓缴。我公司认为,贵公司应参照执行,如贵公司在疫情期间执意对我公司采取断电封门等手段,我公司将对你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同时我公司也会对你公司行使舆论曝光的权利。另外,1、贵公司在2019年8月收到我公司2019年8月-2020年2月期间土地租金20万元整,到目前还未开具租金发票,造成我公司极大的不便,请尽快开具送达我公司。2、据悉国家农业补金已经发放,相应款项已拨发到位,按照合同第六条中的约定,请及时说明并拨发。”
另查,2019年8月13日,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向前辛庄村乐义农庄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园区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内容如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设施农业清理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关于印发<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验收方案>和<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233号)和《关于全市设施农业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18]17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镇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全面开展设施农业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并通过市级验收。日前,通过日常巡查,你单位存在‘反弹’现象。请于2019年8月21日前完成整改。具体问题如下:1.疑似占用基本菜田种植树木;2.在园区内新建硬化道路,疑似超出园区附属设总施面积”。
2019年8月14日,前辛庄村委会向绿色科技公司下发了设施农业园区检查工作发现整改通知,内容如下:“根据桥梓镇政府关于设施农业清理整治的工作安排部署,我村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全面开展工作。通过日常巡查,你公司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园区存在‘反弹’问题现象。1.园区内有堆物堆料。2.园区内有新建硬化道路。3.园区内基本菜田种植树木。日前,经村两委会决定对你公司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园区内的问题,及时整改,恢复地形地貌,保持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并于2019年8月19日前将同角度整改后照片反馈村委会”。
2019年11月15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作出《关于北京林业大学蔬菜与花卉种植基地项目土地征求意见的复函》(京规自怀函[2019]368号),函复内容如下:“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贵镇《关于北京林业大学蔬菜与花卉种植基地项目土地征求意见函》(怀桥政函[2019]98号)已收悉,根据贵镇提供的《普通测量成果报告书》(测号:2019普测10029),我分局对该地块范围的土地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一、土地权属情况,经套合怀柔区土地权属数据库,该地块土地面积约134.67亩,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二、土地利用现状情况,经套合怀柔区2018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该地块土地面积约134.67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沟渠0.09亩,果园129.89亩,农村道路0.02亩,水浇地4.67亩。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经查《怀柔区桥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用地总规模约为134.67亩,土地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区4.67亩,一般农地区130亩。该函复不作为项目建设使用土地的依据,请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特此函复”。
2020年5月7日,绿色科技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亿亩千田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并由亿亩千田公司给付剩余款项20万元,同时要求亿亩千田公司恢复硬化的土地并赔偿因硬化路面而造成的树木损失。亿亩千田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绿色科技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要求绿色科技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当年费用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0万元,赔偿树木损失(树木约7500棵,暂估35万元)。
本案审理中,经现场查看,未发现亿亩千田公司有新硬化路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供的书证、现场照片、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绿色科技公司与亿亩千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在性质上为租赁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2020年1月新冠疫情发生以后,社会生产和生活均不同程度受到了影响。亿亩千田公司租赁绿色科技公司的土地及大棚后,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内容主要为草莓的种植和销售、树木栽植,疫情防控措施不可避免会对亿亩千田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但是,全国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下旬,而原、被告约定的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的租金交纳时间为2020年2月1日前,就当时情况来说,疫情对亿亩千田公司的影响尚未显现,亿亩千田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纳租金,确属违约行为。但绿色科技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未经催告即发送解除通知,因租金迟延时间较短,且亿亩千田公司于次日即提出缓交的请求,随着疫情的发展,疫情对亿亩千田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也开始显现,亿亩千田公司未按时交纳租金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绿色科技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审理过程中,亿亩千田公司在向本院提交的反诉书中也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可以视为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故本院对双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的解除日期本院确定为亿亩千田公司反诉书签署日期。因合同解除后,亿亩千田公司仍在继续使用承租土地及大棚,亿亩千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给付相应使用费,本院对绿色科技公司提出的给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剩余款项2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该款项的性质予以调整。绿色科技公司要求亿亩千田公司将硬化的土地恢复原貌,但经本院现场查看,未发现新硬化地面,对绿色科技公司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绿色科技公司提出亿亩千田公司因违法硬化路面等建设行为导致树木损失,但未提供树木原状及树木死亡原因的证据,本院对绿色科技公司要求亿亩千田公司赔偿树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亿亩千田公司在使用承租土地过程中,虽然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下达了下整改通知,但整改通知并无可执行内容,亦未确定存在违法问题,且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核实,亿亩千田公司承租土地属一般农用地或林地,不能因此确定绿色科技公司违约。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及党支部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无权确定土地利用规划问题,因此依照该村两委下达的整改通知亦不能确定绿色科技公司违约。亿亩千田公司要求绿色科技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当年费用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0万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亿亩千田公司要求绿色科技公司赔偿树木损失,但目前其所栽植的树木并未毁损,绿色科技公司也未表示愿意接收树木,亿亩千田公司的此项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涉及腾退土地等问题,因绿色科技公司未提出腾退的请求,同时表示可以给亿亩千田公司留出较长时间移走树木,双方可就腾退问题另案解决,土地交接手续问题可与腾退问题一并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0年5月27日解除;
二、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止的租赁费及使用费合计20万元;
三、驳回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8475元均由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启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邵皖玉
书 记 员 杜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