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2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北宅村114号-2。
法定代表人:张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丽,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东二路20号南侧-01-002室。
法定代表人:吴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芳,北京振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亩千田公司)因与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鲁南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亿亩千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丽,被上诉人绿色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亩千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四项;2.判令绿色科技公司返还亿亩千田公司已支付的当年费用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0万元;3.判令绿色科技公司赔偿亿亩千田公司树木移栽费用20万元;4.判令本案一、二审相关诉讼费用由绿色科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案涉重要证据进行曲解或遗漏,并对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进行采信,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一、一审判决故意曲解、遗漏亿亩千田公司提交的涉案重要证据,却对绿色科技公司提交的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予以采信,导致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判决曲解亿亩千田公司提交的《整改通知》,对《整改通知》中明确的土地用途及需整改内容视而不见,强行认定该《整改通知》“并无可执行内容,亦未确定存在违法问题。”亿亩千田公司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依据约定,在租赁土地上进行了苗圃树木的种植。但在2019年8月13日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设施农业园区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以及在2019年8月14日桥梓镇前辛庄村委会出具了《设施农业园区检查工作发现整改通知》,均确认案涉土地为基本菜田,已种植的树木应当进行整改,以保持原有土地使用性质。该两份《整改通知》明确表达了违法的内容为在基本菜田种植树本,需进行整改并恢复原状。但一审法院却认为该《整改通知》“并无可执行内容,亦未确定存在违法问题。”一审判决对证据的曲解达到令人费解的程度。2.一审判决故意遗漏亿亩千田公司提交的重要证据《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怀柔区桥梓镇前辛庄村菜田划定图》(以下简称《菜田划定图》),对有权机关出具的案涉土地用途视而不见。根据有权部门怀柔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菜田划定图》,确定案涉土地用途为基本菜田。但一审判决对该主要证据视而不见,在判决书中丝毫没有提及。3.一审判决采信绿色科技公司提交的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关于北京林业大学蔬菜与花卉种植基地项目土地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对案涉土地用途作出错误认定。(1)《复函》真实性存疑。绿色科技公司提交的《复函》没有该部门盖章,仅为一份打印件。亿亩千田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即明确表达了不认可真实性的质证意见。但一审法院在没有要求绿色科技公司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直接将该《复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得出案涉土地不违反规划用途,绿色科技公司因此不构成违约的错误认定。(2)《复函》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复函》是关于北京林业大学蔬菜与花卉种植基地项目土地性质的意见,而无论双方提交的证据,都无法证明复函中所述的土地即为案涉土地,该复函认定的土地性质与案涉土地的性质没有任何关联性。(3)《复函》内容自行矛盾。《复函》前面说水浇地4.67亩,后面又说林业用地区4.67亩,林业用地只有4.67亩,一般农地区却有130亩。且案涉土地约130亩,在《合作协议》中并未限定苗圃树木的种植限制。但一审判决回避了《复函》中的比例限制,只笼统地说承租土地属一般农用地或林地,从而得出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的错误结论。(4)《复函》的内容与怀柔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菜田划定图》内容相悖,案涉土地的性质应根据有权部门即怀柔区农业农村局的证据为准。综上,在《复函》仅为打印件,无法证明真实性且存在与案涉土地无法证明关联性,内容自相矛盾等诸多问题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直接采信该证据,并故意曲解和回避亿亩千田公司提交的重要证据,认定了绿色科技公司不存在违约,属于主要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二、绿色科技公司的过错导致亿亩千田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绿色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第二条中,即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第一项为种植绿化苗圃树木。亿亩千田公司租赁案涉土地的目的即为种植苗圃树木,主要收入来源也是种植苗圃树木。2.根据两份《整改通知》及《菜田划定图》,案涉土地确定为基本菜田,亿亩千田公司无法实现签署《合作协议》种植苗圃数目的合同目的。3.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绿色科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1)根据绿色科技公司与北京乐义腾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转租合同》,案涉土地用途明确为仅三种用途,并不包括种植苗圃树木.但绿色科技公司却在随后与亿亩千田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种植绿化苗圃树木的用途。(2)根据《合作协议》第五(一)2条约定,“甲方(被上诉人)需确保开发合作的土地为一般农业用地并确保大棚合法性,如在乙方(上诉人)合法经营期限内,土地及大棚判定为非法,甲方需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且在第九2条明确约定,“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需退还当年开发合作土地及地上物作价全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0万元”。但案涉土地确定为菜田,无法达到亿亩千田公司种植苗圃树木的合同目的,绿色科技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绿色科技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亿亩千田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亿亩千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亿亩千田公司第一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以及怀柔区农业农村局并非法定机关,无权确定规划问题,而北京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怀柔分局(以下简称怀柔规自委)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复函》认定承租土地属一般农用地或林地。2.亿亩千田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以及双方往来的函件中均认可利用土地进行草莓种植,现主张种植来源是树木苗圃,前后矛盾。3.双方自2018年签订《合作协议》后,亿亩千田公司正常使用租赁土地进行种植直至今日,现仍在使用中,合同目的均已经实现。亿亩千田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原因是其已经散伙,不再经营,且以疫情为由拖欠租金,属于违约在先,故无权要求绿色科技公司返还租金。另,亿亩千田公司的树木仍在土地上,可自行移走,故无权要求绿色科技公司进行赔偿。
绿色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绿色科技公司、亿亩千田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办理土地交接的相关手续;2.判令亿亩千田公司给付绿色科技公司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年度合作剩余款项20万元;3.判令亿亩千田公司将硬化的地面恢复原貌;4.判令亿亩千田公司赔偿绿色科技公司因违法硬化路面等建设行为导致绿色科技公司树木损失;5.判令亿亩千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亿亩千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绿色科技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当年费用20万元;3.判令绿色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共计100万元;4.判令绿色科技公司赔偿树木损失(树木约7500棵,暂估35万元);5.反诉费用由绿色科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日,绿色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亿亩千田公司(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绿色科技公司将其承租自北京乐义腾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土地及大棚转交亿亩千田公司经营,双方合同主要约定如下:“第一条开发合作位置和面积:甲方和乙方开发合作土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辛庄村南,总面积130亩,四至界限方位为东至东道沟,西至宋党育墙外田间路,北至原核桃树,南至南坟台坎下。包含地面建筑:地面7个暖棚(4-10号),12个阳光棚,北边5间简易房,1间厕所;南边20间简易房,1间厕所。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二条土地用途和开发形式:土地用途为种植绿化苗圃树木、农作物、蔬菜、水果、花卉。承包形式为公司经营。第三条合作期限:双方合作开发期限为9年6个月,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8年2月1日止,双方开发合作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双方开发合作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双方合作期限到期后如需继续合作,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合作事宜。第四条合作费用和支付方式:全部土地及地上物年作价40万元,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分两次付给甲方。每年乙方首次付款金额为20万元,付款日期为当年8月1日之前,第二次付款金额为20万元,付款日期为次年2月1日前,以此类推。支付方式为对公转账。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对与乙方开发合作的土地拥有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并使乙方取得与甲方同等的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2.甲方需确保开发合作的土地为一般农业用地并确保大棚合法性,如在乙方合法经营期限内,土地及大棚判定为非法,甲方需赔偿乙方相应损失。……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第九条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退还当年双方开发合作土地及地上物作价全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0万元,乙方自行投资建设的合法地上物:种植的树木、水果、花卉等且不属于甲方所有的按政府部门审批的内容要求给予补偿给乙方;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开发款项,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合同签订后,绿色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及大棚将付给亿亩千田公司经营,亿亩千田公司交纳了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的合作费60万元,未按约定于2020年2月1日前交纳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的合作费用。
2020年2月14日,绿色科技公司向亿亩千田公司发送了合作协议解除通知函,内容如下:“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所签署的合作协议第四条合作费用和支付方式之约定,贵公司应在2020年2月1日之前支付我司合作费用贰拾万元整,我司已经按照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合同协议第九条违约责任之第一条款,现贵公司并未按期支付合作费用,已构成重大合作协议违约,贵司负全部违约责任,现发函并正式通知贵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止,贵司与我司所签署开发合作土地之合作协议将予以解除,请贵司于2020年2月20日前清走你司合作开发土地之自行建设投入的所有地上物,并恢复我司移交你司前的土地与设施配套现状(按国家政策拆除违章除外)。自本函送达贵公司之日起,视为我公司已履行法律和协议所规定的相同或相近于合作费用催缴、合作协议解除告知的行为等,我公司将要求贵司赔偿对我司造成的相关损失及违约责任。贵司地上物清退期间,我司可寻求法律途径或相关部门人员采取必要其它停电、监护等措施,贵司逾期清退,我司将封园或可自行处理。由此可能给贵司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有损贵公司经营等损失由贵公司自行承担。故特此函告通知。”次日,亿亩千田公司向绿色科技公司提交《租金逾期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是以种植草莓为主的农业种植公司,在这样的疫情下,草莓滞销与价格的低下给企业带来最为沉重的打击,在配合村镇防疫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包括:技术员提前返京配合防疫要求尽快度过14日隔离期,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快速倾销成熟的果品,无奈市场行情受到疫情的严重影响,价格与往年相关甚远,(大果10元左右一斤,往年30元左右,小果5元左右,往年15元左右)。目前日出果量大致为200-300斤/每日,勉强够工人工资及生产所需药品和肥料,特此说明,恳请租金缓缴,事出有因,实属无奈。因为目前还是在新冠疫情期间,根据相关规定,我公司无法进行正常营业,故我公司认为,当前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根据市委市政府所传达文件,对于中小企业应减免相应的房租,或缓缴。我公司认为,贵公司应参照执行,如贵公司在疫情期间执意对我公司采取断电封门等手段,我公司将对你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同时我公司也会对你公司行使舆论曝光的权利。另外,1.贵公司在2019年8月收到我公司2019年8月-2020年2月期间土地租金20万元整,到目前还未开具租金发票,造成我公司极大的不便,请尽快开具送达我公司。2.据悉国家农业补金已经发放,相应款项已拨发到位,按照合同第六条中的约定,请及时说明并拨发。”
另查,2019年8月13日,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向前辛庄村乐义农庄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园区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内容如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设施农业清理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关于印发〈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验收方案〉和〈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233号)和《关于全市设施农业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18]17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镇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全面开展设施农业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并通过市级验收。日前,通过日常巡查,你单位存在‘反弹’现象。请于2019年8月21日前完成整改。具体问题如下:1.疑似占用基本菜田种植树木;2.在园区内新建硬化道路,疑似超出园区附属设总施面积”。
2019年8月14日,前辛庄村委会向绿色科技公司下发了设施农业园区检查工作发现整改通知,内容如下:“根据桥梓镇政府关于设施农业清理整治的工作安排部署,我村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全面开展工作。通过日常巡查,你公司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园区存在‘反弹’问题现象。1.园区内有堆物堆料。2.园区内有新建硬化道路。3.园区内基本菜田种植树木。日前,经村两委会决定对你公司北京京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园区内的问题,及时整改,恢复地形地貌,保持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并于2019年8月19日前将同角度整改后照片反馈村委会”。
2019年11月15日,怀柔规自委作出《复函》(京规自怀函[2019]368号),函复内容如下:“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贵镇《关于北京林业大学蔬菜与花卉种植基地项目土地征求意见函》(怀桥政函[2019]98号)已收悉,根据贵镇提供的《普通测量成果报告书》(测号:2019普测10029),我分局对该地块范围的土地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一、土地权属情况,经套合怀柔区土地权属数据库,该地块土地面积约134.67亩,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二、土地利用现状情况,经套合怀柔区2018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该地块土地面积约134.67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沟渠0.09亩,果园129.89亩,农村道路0.02亩,水浇地4.67亩。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经查《怀柔区桥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用地总规模约为134.67亩,土地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区4.67亩,一般农地区130亩。该函复不作为项目建设使用土地的依据,请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特此函复”。
2020年5月7日,绿色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亿亩千田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并由亿亩千田公司给付剩余款项20万元,同时要求亿亩千田公司恢复硬化的土地并赔偿因硬化路面而造成的树木损失。亿亩千田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绿色科技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要求绿色科技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当年费用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0万元,赔偿树木损失(树木约7500棵,暂估35万元)。
本案审理中,经现场查看,未发现亿亩千田公司有新硬化路面。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绿色科技公司与亿亩千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在性质上为租赁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2020年1月新冠疫情发生以后,社会生产和生活均不同程度受到了影响。亿亩千田公司租赁绿色科技公司的土地及大棚后,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内容主要为草莓的种植和销售、树木栽植,疫情防控措施不可避免会对亿亩千田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但是,全国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下旬,而双方约定的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的租金交纳时间为2020年2月1日前,就当时情况来说,疫情对亿亩千田公司的影响尚未显现,亿亩千田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纳租金,确属违约行为。但绿色科技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未经催告即发送解除通知,因租金迟延时间较短,且亿亩千田公司于次日即提出缓交的请求,随着疫情的发展,疫情对亿亩千田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也开始显现,亿亩千田公司未按时交纳租金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绿色科技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审理过程中,亿亩千田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反诉书中也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可以视为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故一审法院对双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的解除日期一审法院确定为亿亩千田公司反诉书签署日期。因合同解除后,亿亩千田公司仍在继续使用承租土地及大棚,亿亩千田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给付相应使用费,一审法院对绿色科技公司提出的给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剩余款项2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该款项的性质予以调整。绿色科技公司要求亿亩千田公司将硬化的土地恢复原貌,但经一审法院现场查看,未发现新硬化地面,对绿色科技公司的此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绿色科技公司提出亿亩千田公司因违法硬化路面等建设行为导致树木损失,但未提供树木原状及树木死亡原因的证据,一审法院对绿色科技公司要求亿亩千田公司赔偿树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亿亩千田公司在使用承租土地过程中,虽然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下达了下整改通知,但整改通知并无可执行内容,亦未确定存在违法问题,且经怀柔规自委核实,亿亩千田公司承租土地属一般农用地或林地,不能因此确定绿色科技公司违约。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及党支部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无权确定土地利用规划问题,因此依照该村两委下达的整改通知亦不能确定绿色科技公司违约。亿亩千田公司要求绿色科技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当年费用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0万元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亿亩千田公司要求绿色科技公司赔偿树木损失,但目前其所栽植的树木并未毁损,绿色科技公司也未表示愿意接收树木,亿亩千田公司的此项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涉及腾退土地等问题,因绿色科技公司未提出腾退的请求,同时表示可以给亿亩千田公司留出较长时间移走树木,双方可就腾退问题另案解决,土地交接手续问题可与腾退问题一并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判决如下:一、绿色科技公司与亿亩千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0年5月27日解除;二、亿亩千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绿色科技公司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止的租赁费及使用费合计20万元;三、驳回绿色科技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亿亩千田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另查,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前往怀柔规自委就《复函》及涉案土地情况进行调查,怀柔规自委工作人员确认《复函》由其单位出具,并回复: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不允许种树之外,其他的农业用地,法律没有禁止种树;涉案土地部分为林业用地,部分为一般农地区,当事人种植苗木,不违反法律规定。亿亩千田公司对上述一审法院调查结果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怀柔规自委的证据与怀柔区农业农村局的证据相矛盾。绿色科技公司认可上述一审法院调查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合全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绿色科技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双方在履行涉案合同的过程中,亿亩千田公司并未因种植苗木等行为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反土地规划用途,亿亩千田公司一直使用涉案土地至今,且未受影响。根据一审法院前往怀柔规自委的调查结果,可以确认《复函》的真实性,且该有权机关确认亿亩千田公司在涉案土地上种植苗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绿色科技公司在双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亿亩千田公司主张因绿色科技公司的原因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亿亩千田公司据此要求绿色科技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并赔偿相应违约金、树木移栽费用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亿亩千田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欠付部分租金,且在合同解除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土地,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欠付租金和相应使用费,一审法院对于绿色科技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亿亩千田公司主张其不应支付欠付租金及相应使用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亿亩千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 400元,由北京亿亩千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鲁 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温 迪
法 官 助 理 李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