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5083号之一
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大学城园区鲁商商务中心C座59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