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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5083号之一 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大学城园区鲁商商务中心C座59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