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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21执保21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申请保全人**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的(2017)鲁032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4969084.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4969084.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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