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1执保21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申请保全人**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的(2017)鲁032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4969084.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4969084.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