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03民初642号之一
原告:淄博鼎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社区居委会张店共青团西路钻石商务大厦1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6月8日出生,住桓台县。
被告:***,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淄博鼎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鼎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鼎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鼎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00元,申请费781.00元,合计1633.00元,由原告淄博鼎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