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恢4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女,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执行案款451333.87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垫付资金4950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承包费304508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62045.79元。案件受理费175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43540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3年9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在保全阶段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本院已经委托外地法院扣划至本院。
3、2023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4、2023年12月5日,被执行人因系外地,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5、2023年12月6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案执行标的1435403元,已支付15364.7元,剩余款项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