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277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固始县。
被告:***,男,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兴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信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翁永江、苏州兴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