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3895号
原告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99号创世纪新城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20843N。
法定代表人:邓维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晓冬、王官杨,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38号1单元21-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58720R。
法定代表人:曾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20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放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乔维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