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2等与***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3636号
原告:**1,男,200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2,女,200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两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永华,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201201810037605。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萍,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80921521。
被告:***,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周训林,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周杏荣,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周训萍,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第三人:贵阳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38号1单元21-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58720R。
法定代表人:曾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1、**2与被告***、周训林、周训萍、***、周杏荣、第三人贵阳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1、**2负担。
审判员 王 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