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执异3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对申请人江苏富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筑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作出的(2020)苏07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执行裁定书末尾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徐峰、审判员刘宁、审判员谭晓春”应更正为:审判长刘宁、审判员谭晓春、审判员何海莲。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谭晓春
审 判 员 何海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昌勇
书 记 员 刘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