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45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筑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8902616,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照东。
被执行人:江苏富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7086526W,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宽富。
申请执行人江苏筑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富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9)连仲字第01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筑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9月2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执199号执行裁定,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2019年9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7财保7号法律文书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富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连云港新富海仓储有限公司49%股权,冻结期限三年。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以上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暂不解除对被执行人以上股权的冻结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高 旭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程秀峰
书 记 员 朱庭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