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筑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银沙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72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筑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连云港港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宿路**。
法定代表人:李照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艳,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银沙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建桥路西鸿基花园**楼08/div>
法定代表人:韩俊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72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江苏筑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银沙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森达美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20,440,976.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7,84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本案实施立案之前,本院进行(2020)鲁72执保267号执行前保全,足额冻结款项后,被执行人潍坊森达美港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保全金额过高,本案遂中止执行。本院以(2020)鲁72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部分支持异议人的执行异议,变更了(2020)鲁72执保267号案件保全内容,准予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森达美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37,513.58元。申请执行人江苏筑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人均未提起复议,本案恢复执行。扣除执行费87,841.00元后,余款8,049,672.58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潍坊森达美港有限公司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潍坊银沙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到被执行人潍坊银沙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果,该公司已涉刑事案件歇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潍坊银沙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须向申请执行人偿付12,391,304.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依法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控及执行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院(2019)鲁72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潍坊银沙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斌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刘浩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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