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72财保61号
申请人:潍坊泓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圣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GXWB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山东英拓(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明,山东英拓(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银沙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建桥路西鸿基花园东4号楼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491785304。
法定代表人:**升,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筑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连云港港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丰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89026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6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4月7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潍坊森达美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力以北2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8433376A。
法定代表人:LiewThiamHuat,董事长。
申请人潍坊泓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994315.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994315.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泓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初杰妹